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武漢分院基建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標規范程序》及《中國科學院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科學院修繕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制度,結合武漢分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建項目,是指武漢分院主持建設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包括新建、翻建、改擴建、改造等)。涉及小洪山園區整體改造、對外合作開發的資產運營等基建投資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武漢分院的法定代表人為基建項目的第一責任人,通過院長辦公會的議事程序,發揮集體領導和集體決策的作用。院長辦公會對基建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及其它重要事項實施決策,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üぷ黝I導小組是院長辦公會的決策咨詢機構,向院長辦公會負責,及時就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向院長辦公會提出咨詢意見。
第四條 受院長授權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武漢分院領導,是基建項目的主管領導人,履行基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武漢分院的基建項目,均由武漢分院基建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ü芾聿块T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具體組織實施,履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規范管理程序、保證基建工程質量及進度、控制建設成本、維護施工現場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職責。
第六條 基建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武漢分院的相關規定和工作流程,做好基建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七條 基建項目實行紀檢監察員制度,對單位基建工作實行全過程監督。紀檢監察員由監察審計處人員擔任,主要職責為:監督相關制度及工作程序是否得到正確貫徹,參與工作的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有無失職瀆職現象,有無損害武漢分院利益的違紀行為。
第二章 基建項目的立項
第八條 基建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包括使用國家、地方、中科院及武漢分院多渠道籌措資金等?;椖苛㈨棾藞绦斜竟芾磙k法外,還應按照國家及中科院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專項管理,辦理相關立項審批手續。
第九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根據小洪山園區總體規劃和武漢分院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提出擬建項目的有關意見,包括項目建設的理由、地點、面積、投資估算等。組織院內外專家以及基建工作領導小組對項目方案的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行咨詢論證。項目方案經分管院長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討論確定。
第十條 立項方案確定后,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單位,其編制單位必須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編寫完成后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經過專家論證,由分管院長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審批?;ü芾聿块T認真做好地質勘探、環保及節能評估等工作,按有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在重大建設項目立項的過程中,應在武漢分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并聽取和收集職工意見。
第十一條 在基建項目正式立項后,由基建管理部門盡快組織該項目的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工作??紤]到有些項目的復雜性以及規劃報批因素等原因,可以在項目立項階段邀請規劃、設計單位參與前期初步設計工作,但項目最終設計單位的選擇應按照招標方式擇優確定。
第十二條 基建管理部門在委托或招標設計前,必須編寫完整的項目設計任務書,內容包括:工程地點、工程條件、工程規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等。設計任務書應當依據批準的立項文件中相關要求編制。
第十三條 基建管理部門向設計單位提供與基建項目有關的原始資料,并在設計過程中加強與設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必要時可召開由武漢分院各類人員代表及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征求對工程項目設計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經設計單位修改后呈交的設計方案,在基建管理部門確認和分管院長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報告一經確定,一般情況下不宜作較大的變動。
第十五條 在基建項目設計階段,基建管理部門要同時做好基建項目投資控制的概預算工作。
第三章 基建項目招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公開招標應作為基建項目的主要方式。凡是基建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建設工程,都必須采用公開方式委托符合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在規定數額標準以下的單項,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可以由基建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公開招標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七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依法進行公開招標的基建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在招標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批實施招標(采購)的方式及招標時間安排、指定招標小組人員;審批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具體招標內容(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
(二)審定考察單位建議名單,審議考察報告,確定招標入圍單位;武漢分院采用其他方式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審批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組成。
(三)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確定中標單位。
(四)研究確定招標過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否決違犯法紀、法規的定標結果, 處罰違犯法紀、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武漢分院成立基建項目招標小組,人員包括:武漢分院主管領導、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員、職工代表等。招投標組織等具體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招標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提出招標實施方案、申報招標項目、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招投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二)如需設置標底(攔標價格),負責項目標底的編制(委托)工作;招標小組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并向院長辦公會作專題匯報。
(三)對預選投標單位進行實地考察,重點考察其資質、規模、財務、已建及在建項目等情況,向院長辦公會提交考察報告,擬定入圍單位名單。
(四)負責詢標、開標、評標、定標的組織協調工作,監督開標、評標。
第二十條 對投標單位的要求:
(一)投標單位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并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
(二)投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三)投標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單位的公平競爭,損害武漢分院的合法權益。投標單位不得以賄賂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評標和中標
(一)開標
1.開標必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公開進行。
2.開標由招標代理機構主持,所有入選投標單位參加。招標小組在開標前確定熟悉相關業務的人選,代表招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武漢分院紀檢監察員全程參加并監督,應向投標單位公布監督聯系電話。
3.開標時,由投標單位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單位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有關主要內容。
4.開標過程應嚴格記錄,并存檔備查。
(二)評標
1.評標由招標代理機構或招標小組依照有關規定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公開招標時由招投標部門通過計算機選擇評標委員會成員,武漢分院紀檢監察員現場監督選擇評委過程,評委名單在召開評標會議前必須保密。
2.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3.評標完成后,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向招標小組提交評標報告,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招標小組對評標結果進行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三)中標
1.院長辦公會聽取招標小組對評標結果的專題匯報,審批確定中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單位。
2.中標單位以各種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中標單位將中標項目轉包給他人的,轉包無效,并取消其在武漢分院基建項目的投標資格。給武漢分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投標人認為招標人組織的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紀檢監察員投訴,紀檢監察員應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院長辦公會。
4.若發生招標中止或招標失敗,招標人應分析原因,做出合理調整后,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采購。
第二十二條 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標準和范圍的采購,經院長辦公會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方式等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也可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最終的目的是取得合理的性價比。
第二十三條 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以維護武漢分院的合法權益。預計采購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應由院長辦公會指派成立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采購小組應當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專家、紀檢監督員等人員)。采購小組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長匯報工作情況,并對其負責。采購小組對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并與該工程竣工資料一同移交給基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簽訂采購合同前,采購小組必須組織詢價及對預選供貨商的材料進行現場考察,并形成書面的詢價分析及考察報告。
第二十五條 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具體程序如下:
(一)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并委托符合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采購,比照公開招標的相關程序辦理。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制訂談判文件,包括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2.確定不少于3家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3.采購小組所有成員集中分別與單一供應商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采購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4.根據供應商的最后報價,在符合采購質量和服務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最終供應商。
(三)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小組與供應商應當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的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四)采用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采購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做出規定。
2.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采購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3.詢價。采購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4.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章 基建項目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在法律顧問的參與下與施工(供貨)單位就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量要求、承包價格、付款方式、保修期、獎懲方式、廉政協議等進行認真溝通協商,確保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一致后認真填寫《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規范合同文本。按規定對合同進行編號并在合同審批單上注明,不得重復或遺漏。
第二十七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將起草的合同文本送監察審計處負責人以及法律顧問審閱,然后填寫《武漢分院合同審批單》并請他們簽署審核意見。
第二十八條 基建管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使其進一步完善。附上留有修改痕跡的合同文本報送武漢分院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合同金額超過5萬元的應報院長辦公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由武漢分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與施工(供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分別在合同上簽字。非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必須取得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條 合同訂立后,基建管理部門應將合同正本、《武漢分院合同審批單》交武漢分院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同時將合同正本及合同審批單復印件連同其它附件交基建檔案管理員備案。
第五章 基建項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一條 基建管理部門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對施工設計文件進行會審,確保工程設計文件的質量,便于工程實施。同時應符合建設管理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同意開工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基建管理部門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管理人員,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F場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監管,特別是施工技術比較復雜部位及隱蔽工程質量的管理。會同監理、工程審計等部門,確保施工進度、成本控制。做好工程例會記錄、施工資料的收集整理等。嚴格工程變更管理,及時向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匯報工程進展。做好與項目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以及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
第三十三條 基建管理部門必須督促施工單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對設計要求使用的材料,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注明的工藝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避免任意縮短工期。
第三十四條 對于實際投資超過預算的工程項目,基建管理部門應及時向院主管領導匯報,說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進措施,并報審計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基建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定期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審計單位等的溝通協調,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在協調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工程項目施工計劃,并確保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根據基建項目的實際情況,通過公開招標或邀標等方式確定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工程監理合同并要求監理單位制定監理工作規劃。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根據規劃及與建設、施工、設計等單位達成的意見制定監理實施細則,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巡視、旁站、平行檢驗,做好記錄,并確保整個工程監理資料收集的完整、準確、及時。
第三十八條 凡是進行隱蔽、變更及重要工程建設時,基建管理人員應及時要求監理人員進行旁站,實施全程監理。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并監督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到位。
第三十九條 基建項目原則上按照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應盡量控制工程的變更。如工程需要變更,必須由基建管理部門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相關人員進現場評估,按下列程序審批并組織實施。
(一)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提供內容詳細的《工程變更申請單》,報基建管理部門。
(二)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人員,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現場評估,并形成評估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三)組織設計部門進行變更工程的圖紙設計。
(四)監理單位根據變更設計圖紙核定工程量。
(五)跟蹤審計單位根據設計及工程量,核定工程(材料)造價。
(六)施工單位根據圖紙設計及核定的工程量提出施工方案,報基建管理部門審核,經過分管院領導審批后組織實施。
(七)對工程項目所有涉及造價增減的變更、簽證,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定期把造價增減數額報院長辦公會。單項預期金額超過10萬元的工程變更需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六章 單項工程驗收
第四十條 單項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列簽署的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收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一條 單項工程驗收前,先由施工單位自行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應提前7天向基建管理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驗收時間確定后,基建管理部門通知單項工程驗收小組成員及相關責任主體準時參加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小組應包括分管基建的院領導、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監察審計人員、相關專家、職工代表等。責任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以及質檢站。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等設施由相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四十二條 驗收時發現工程質量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督促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在確認該項目能充分保證質量可靠、能完全設計功能需求且驗收資料齊全后,驗收負責人方可在驗收報告單上簽字。
第四十三條 基建項目竣工須經單項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任何部門或個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工程設施。
第七章 基建項目進度款支付及竣工結算
第四十四條 基建項目進度款的支付,必須按照合同有關約定及工程項目的實際進度進行。施工單位應定期向基建管理部門上報工程進度情況,基建管理部門應逐項予以核實,并以此作為撥付工程款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申請工程進度款時,應填寫《工程進度表》、《工程進度款申請》等材料,經監理單位及跟蹤審計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基建管理部門審核?;ü芾聿块T按照武漢分院基建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請款手續。
第四十六條 基建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制《工程決算書》,提出基建項目的結算申請,并保證決算書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工程決算書進行認真審核,重點審核決算書的資料是否完整合理、工程量數額是否準確等。
第四十八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結算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認真的核對把關。紀監審部門根據基建管理部門提供的結算報告及資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結算報告是否與審計報告一致。分管院長對結算報告進行核準后,上報院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九條 基建項目資金付款審批權限:
(一)按進度付款及單項洽商、變更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由基建辦公室主任審批。
(二)按進度付款及單項洽商、變更1-10萬元的(含10萬元),需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基建和財務的院領導3人共同審批。
(三)按進度付款及單項洽商、變更10萬元以上的以及施工過程中由于變更引起增加投資超過概(預)算6%部分,須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策。
(四)甲供材料、設備款的支付,由基建管理部門根據材料及設備的到貨安裝情況提出付款申請?;ü芾聿块T負責人與分管基建和財務的院領導3人共同審批;金額超過50萬元須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策。
(五)工程決算審計前,工程款支付應控制在工程預算的80%以內。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結算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由基建管理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基建和財務的院領導3人共同審批;超過50萬元的須提交院長辦公會議決策;根據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款結算時,應預留工程款總額5%的質量保證金。
第八章 基建項目審計
第五十條 武漢分院申請國家及中科院批準投資的基建項目,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專門審計機構進行跟蹤審計。武漢分院全額自籌資金的單個項目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時,預決算須經第三方造價公司審核。
第五十一條 跟蹤審計單位(工程造價審計)的確定,由紀監審部門負責組織。通過招標的形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業績好、誠信度高的審計單位。審計單位確定后,應與其簽訂跟蹤審計合同。
第五十二條 審計單位應按合同的要求,提出跟蹤審計的計劃,確定現場跟蹤審計人員。對施工過程的跟蹤審計,重點審計變更工程及隱蔽工程,應做好詳細記錄。
第五十三條 審計單位要對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總決算進行認真、深入、全面的審計,并向武漢分院基建管理和紀監審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第五十四條 審計單位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聽取基建管理部門意見,并對基建管理部門提出有關影響工程造價的情況作出核實及答復。
第五十五條 審計報告經紀監審及基建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由基建管理部門組織施工、監理、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就審計報告進行協商,并能達成基本一致意見后,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第九章 基建檔案管理
第五十六條 基建檔案管理員應根據城建檔案館驗收要求和國家及中科院檔案竣工驗收的相關要求,做好基建項目檔案預立卷工作,在單項工程驗收后,完成兩套基建檔案的立卷、分類、編目及裝訂,并根據有關規定積極做好檔案的歸檔工作。
第五十七條 凡與所基建工程有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各類請示文件設計任務書、規劃文件材料、設計基礎材料、設計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規定必須歸檔的文件資料,由基建檔案管理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檔案室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章 基建項目竣工驗收
第五十八條 國家發改委和中科院批準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由中科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組織有關部門按照中科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程序》負責驗收。
第五十九條 由武漢分院自籌資金建設的小型項目,由基建管理部門組織施工單位和使用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武漢分院基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