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房產權人的利益,提高單位的管理效率,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第165號令)以及《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武漢分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武漢分院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新建職工集資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參照本規定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三)樓房外墻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的規定值。
(四)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五)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六)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七)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包括:
(一)電梯及主要部件的維修或者更換。
(二)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
(三)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四)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設施損壞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以及費用開支:
(一)非武漢分院出售的公有住房或售后公有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改手續時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繳入武漢分院在省直房改辦的專戶上。
(二)售后公有住房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具體包括分戶門及其以內的門、窗、屋面、內墻面、地面、非承重隔斷墻、陽臺,水、電、煤氣的戶表及其以內的管線、器具、暖氣分戶閥門及其以內的管道、暖氣片等,獨戶住宅的院墻及其以內的建筑物和配套設備等。
(三)業主大會成立后,經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
(四)其他費用開支:
1.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四條武漢分院用于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維護資金來源包括單位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在滿足支付相關制度規定的用途后多余部分)二個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應符合《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原則。
第五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攤。小洪山園區內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經費分攤工作應充分發揮小洪山園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作用。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五)與房屋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的維修,由車庫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車位的比例共同承擔。
(六)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戶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用單位交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應物業的分賬戶中的資金支付,售房單位及業主個人維修資金分戶賬金額不夠支付所分攤維修工程費用的,差額部分從單位公有住房售房款中列支,如單位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告罄,則由業主自行承擔。武漢分院出售的公有住房轉賣出讓給非武漢分院職工后以及由于歷史原因售房款及住房維修資金繳存在武漢分院專用賬戶中但業主不是武漢分院職工的,差額部分由該業主自行全額承擔。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后維修工作由武漢分院基建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進行管理,基建管理部門應安排專人按照有關要求和程序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武漢分院基建管理部門收到要求維修的書面申請后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勘察,審核維修對象是否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范圍,明確公用部位和設施應分攤的范圍以及維修費用分攤的比例,并給予申請人是否受理的答復。特殊緊急維修搶修應隨叫隨到。
第八條經審核符合維修條件的,武漢分院基建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制作施工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取得業主確認后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九條施工方案及預算按照武漢分院資金管理審批辦法獲得批準后,基建管理部門應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住房維修資金使用申請,預算金額超過五萬元的還應提請有關部門現場勘查。
第十條 基建管理部門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工程驗收合格后持工程驗收單、工程決算單、審計報告、發票等相關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資金。
第十一條 基建管理部門應做好維修檔案管理工作,按照相應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立卷歸檔。配合財務部門做好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臺賬。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本辦法與國家今后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執行新的規章規定。